在马鞍山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曹芳芳律师,作为安徽明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以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权益保障的蓝天。
自2013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曹芳芳律师已在法律的道路上稳健前行了十余年。这十余年的时间里,她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对马鞍山本地的裁判尺度、法院办案流程、法官裁判口径以及地方司法惯例都了如指掌,拥有充足的本土化实操经验。她曾担任过医院、工程建设公司等私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曹芳芳律师的核心业务以民商事为主,涵盖了借贷、建设工程、买卖、劳动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多个领域。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房地产纠纷是她的主打深耕领域,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施工纠纷、房屋买卖、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等业务,都是她从业以来的核心优势业务。同时,她在高频常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企业服务方面也表现出色。在高频常规诉讼业务中,她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合伙协议、居间合同、商事违约追责等;在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方面,为个人及企业进行欠款追索、处理担保纠纷、财产保全、起诉立案、强制执行等;对于劳动争议&工伤案件,她擅长劳动仲裁、辞退赔偿、加班费、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劳资纠纷协商等。在非诉讼企业服务上,她为中小企业和医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签约服务,还负责合同起草、审核、修改,企业法律风险排查,商务谈判法律陪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合规方案定制等。
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展示曹芳芳律师的专业能力。
原告是某金属材料贸易公司,被告有李某、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张某以及李某(自然人),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以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的名义向原告采购热镀锌方管、角钢等货物,这些货物被送至指定工地并完成签收。之后,原告与某贸易公司补签了采购合同,确认货款总额为975815.35元,被告已经预付了30万元,还剩下675815.35元未支付。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存在注册地址相同、共用工作人员、财务混同、交叉付款的情况,构成了法人人格混同;某建设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其股东李某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以及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几个方面。
经审理,合同相对方是某贸易公司,所以由其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上高度混同,某建设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张某在债务发生前已经退出股东身份,也不承担责任;某建设公司独资股东李某不能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某贸易公司需支付原告货款675815.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某建设公司、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李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是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承包了被告售楼处基坑支护工程,该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总价款为622166.56元。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56685.19元未支付。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后,被告却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成且原告提供了发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由于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已超过18个月,所以不予支持。
某房地产公司需支付原告工程款56685.19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王某,被告是吴某、朱某,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朱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引发纠纷。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借款事实的认定、借款金额及利息的确定。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调查,确认借款事实成立,明确借款金额及应支付的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朱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曹芳芳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和精湛技艺。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还是纷繁的买卖合同问题,曹芳芳律师都能以专业的视角和有效的策略,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合同纠纷领域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