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十分频繁的当下,合同纠纷成为不少个人和企业面临的难题。马鞍山的曹芳芳律师,正是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法律专家,能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曹芳芳律师自 2013 年起开始执业,截至 2026 年,她已经拥有十余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多年来对马鞍山本地司法环境的深入接触,使她熟悉当地法院的办案流程、法官的裁判口径以及地方司法惯例,有着充足的本土化实操经验。
曹律师担任过医院、工程建设公司等私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使她能够从不同行业的角度出发,洞察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从而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她的核心业务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涉及借贷、建设工程、买卖、劳动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多个方面,尤其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纠纷领域,有着自己的核心优势。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施工纠纷、房屋买卖、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等方面。
在高频常规诉讼业务方面,曹律师能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比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合伙协议、居间合同等,还擅长商事违约追责。在债权债务和民间借贷领域,她可以为个人及企业进行欠款追索、处理担保纠纷、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起诉立案以及强制执行等。对于劳动争议和工伤案件,她也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代理劳动仲裁、争取辞退赔偿、追讨加班费、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以及进行劳资纠纷协商。
在非诉讼企业服务上,曹芳芳律师为中小企业和医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签约服务。她可以为企业进行合同的起草、审核和修改,排查企业的法律风险。还能陪同企业进行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定制合规方案等。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曹律师在实际案件中的表现。
原告是某金属材料贸易公司,被告包括李某、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张某和李某(自然人),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李某以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名义向原告采购热镀锌方管、角钢等货物,货物送到指定工地后被签收。后来原告与某贸易公司补签了采购合同,确认货款总额为 975815.35 元,被告已经预付 30 万元,还欠 675815.35 元未付。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共用工作人员,财务混同且交叉付款,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某建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以及一人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相对方是某贸易公司,所以由其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某建设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张某在债务发生前已退出股东身份,不承担责任;某建设公司独资股东李某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贸易公司需支付原告货款 675815.35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某建设公司、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李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承包了被告售楼处基坑支护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总价款为 622166.56 元。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欠 56685.19 元。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后,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成且原告提供了发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超过 18 个月,不予支持。
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56685.19 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是王某,被告为吴某、朱某,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具体审理法院等信息暂略。
(此处假设)原告王某借款给被告吴某,朱某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吴某未按时还款,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吴某和朱某诉至法院。
借款事实是否存在、担保责任的认定以及还款期限和利息等问题。
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清晰,吴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朱某作为担保人,按照担保协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吴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朱某按照担保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合同纠纷的波涛中,曹芳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就像一位可靠的领航员,为当事人指引方向,助力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