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鞍山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业且备受认可的律师,她就是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的曹芳芳。自 2013 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曹芳芳律师已经在法律行业深耕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对马鞍山本地的裁判尺度更是了如指掌。
曹芳芳律师是安徽明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的核心业务聚焦于民商事领域,涵盖借贷、建设工程、买卖、劳动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多个方面。凭借在当地多年的执业经历,她熟悉当地法院的办案流程、法官的裁判口径以及地方司法惯例,拥有充足的本土化实操经验。
原告为某金属材料贸易公司,被告包括李某、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张某以及另一位李某(自然人),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李某以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的名义向原告采购热镀锌方管、角钢等货物,并送至指定工地签收。之后,原告与某贸易公司补签采购合同,确认货款总额为 975815.35 元,被告已预付 30 万元,尚欠 675815.35 元未付。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存在注册地址相同、共用工作人员、财务混同、交叉付款等情况,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且某建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以及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最终的裁判要点为:合同相对方为某贸易公司,由其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张某在债务发生前已退出股东,不承担责任;某建设公司独资股东李某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为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675815.35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某建设公司、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李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承包被告售楼处基坑支护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总价款为 622166.56 元。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 56685.19 元。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后,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尾款。 本案争议焦点为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裁判要点为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成且原告提供发票,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超 18 个月,不予支持。最终裁判结果为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56685.19 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王某,被告是吴某、朱某,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此处原文未完整呈现案情概要、争议焦点、裁判要点和结果等详细内容)。在这类案件中,曹芳芳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曹芳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马鞍山合同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